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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委员会成立

    东北民族民俗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博物馆科研能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实现高校博物馆对本校学科建设的 推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成立东北民族民俗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受校 长委托,对馆内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资讯的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 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 5 人构成,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主任、副主任由馆长 任命,应由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担任,其他委员由馆长、主任、副主任推荐,委员会全体 成员由馆长聘任。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龄一般在 60 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工作在文博工作或科研第一线,在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知名度;

    (四)关心博物馆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可由本馆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聘请馆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学 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 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 3 人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时,出席人数需达到 3 人以上。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由全体委员以记 名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决 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景主任提请,馆长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表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本馆科研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讨论或审议科研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定研究成果;

    (四)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和推荐人;

    (五)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六)评审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工作;

    (七)知道全馆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九)受学校和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可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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