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馆志愿者章程
1、为了更好的完善东北民族民俗馆志愿者的各项工作,提高和明确民俗馆志愿者的服务与宗旨,特制订本章程。
2、本馆的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保证服务时间,注重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正式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可提前一个月申请中断志愿工作。
3、本馆志愿者的具体工作时间由有综合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与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应保证每月至少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作时间,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综合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本馆志愿者在进行志愿者服务工作时应佩戴本馆颁发的“民俗馆志愿者工作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
4、本馆志愿者主要从事义务讲解、观众接待、社会调查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本馆志愿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定期的举行讲座或参观学习。
5、本馆为志愿工作者提供以下工作优惠: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和展览; 对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有优先参与或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 打折购买本馆商店的商品及本馆出版物。
6、不得以本馆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本馆志愿者应在每次服务活动后将具体情况及时登记于“民俗馆志愿者服务工作记录”并于综合办公室加盖本馆公章,以作为年度评定的依据。
8、本馆每年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并记人“东北民族民俗馆志愿者信息资料”。连续三年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可根据本人意愿发展为本馆的“终身志愿者”。
9、本馆志愿者可随时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表现消极、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志愿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者行列;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志愿者。